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鹿寨县文化馆免费开放管理办法

第一章  总则 

第一条  为加强鹿寨县文化馆免费开放工作的建设和管理,促进群众文化事业的发展,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,提高公民文化素质,根据《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》、文化部、财政部《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、公共图书馆、文化馆(站)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》及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,结合本县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鹿寨县文化馆在免费开放工作中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,坚持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的方针,促进先进文化发展,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文化知识,丰富公众的精神文化生活。

第三条  鼓励单位、个人向文化馆捐赠资金、设施、设备。

第二章  职责与服务第四条  文化馆应当公示其免费开放的服务项目,免费开放的空间设施名称及空间设施的平面示意图,为公众提供规范、良好的服务,开展多种形式、文明健康的公益性群众文化艺术活动。

第五条  公众在鹿寨县文化馆免费开放时间内,无需任何证件可以进入公示的免费开放空间,参与文化馆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。

第六条  文化馆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应该与本馆的性质和任务相适应,充分体现“三贴近”要求,突出本馆特色、区域特点和文化优势。

第七条  文化馆各展览厅应合理运用现代技术和艺术表现手法,使形式和内容和谐统一,达到科学性、艺术性、观赏性、互动性相结合,提高展览的吸引力。

第八条  文化馆多功能厅应针对各行业各层次开展文化知识讲座、学术报告以及小型文艺表演活动,围绕中心工作开展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、时事政治、健康与生活等方面的宣传教育,提升公民基本文化素养。

第九条  文化馆各室内培训教室应有计划的安排舞蹈、戏剧、曲艺等的基础教学,对戏剧、曲艺开展普及性赏析,进行舞蹈的基本功及技巧的训练。

第十条  文化馆音乐舞厅应坚持常年对公众优质服务,节假日适当延长开放时间,开展健身舞、集体舞的教学,引导健康文明的联谊方式。

第十一条  文化馆应树立品牌意识,着力打造“文化三下乡”文化服务工程和“鹿之声”群众文艺会演这两个代表本馆特色,反应我区独特文化形象的群众文化品牌活动。

第十二条  按照文化部、财政部《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、公共图书馆、文化馆(站)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》,文化馆向公众提供公示的免费开放项目以外的文化艺术服务项目,可以按照公益性收费标准收取成本费,收费的标准由本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。

第三章  机构人员 

第十三条  文化馆应该根据事业发展需要,不断健全、完善相应的工作机构。

第十四条  文化馆应该设有培训辅导、艺术活动、创作调研、展示服务、宣传教育、安全保卫等机构。

第十五条  文化馆应该根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数量,配备一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。

第十六条  文化馆应重视发展专业辅导培训教师队伍,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水平,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,采取多种培训方式,对专业辅导培训教师进行业务技能培训。

第十七条  各专业辅导培训教师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,热爱群众文化工作,服务群众热情,并能做到因人施教。

第十八条  文化馆可根据本馆工作需要向社会招聘辅导培训教师。招聘人员须经过严格审查,并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。

 

第四章  制度建设 

第十九条  文化馆应加强制度建设,制定完善免费开放的各项规章制度,规范管理。

第二十条  文化馆各项免费开放的规章制度应符合实际工作需要,内容科学、规范,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。

 

第五章  安全保卫 

第二十一条  文化馆应加强免费开放后安全工作的领导,实行逐级安全岗位责任制,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全馆重要议事日程,做到有计划、有检查、有总结。

第二十二条  文化馆必须做好每日开、闭馆检查和清馆净场工作,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不定期巡查,并有详细的安全日志和巡查记录。

第二十三条  文化馆应制定《安全应急预案》和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》,并协同公安、消防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保卫和消防演练,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。

第二十四条  文化馆展览厅、多功能厅、室内培训教室、音乐舞厅、电子阅览室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,在免费开放期间不得擅离岗位。

第二十九条  文化馆应安装报警、视频监控等安防设备,加强对重点部位的全天候监控。

第三十条  文化馆应不断完善消防设施,配备干粉灭火器等人工灭火设备,并经常检查维护、定期更换。

第三十一条  文化馆工作人员应熟悉各种消防设施性能,并能熟练使用。 

第六章  免费开放相关规则与制度

 

第三十二条  公众须知

一、公众在文化馆进行群众文化艺术活动时,应当遵守公共秩序,爱护文化馆的设施、设备,维护馆内的清洁卫生,不在馆内的室内公共场所吃食物,馆内所有室内空间为禁烟场所,禁止吸烟,不得携带宠物进入馆内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场所。

二、公众应当保管好自身的财物,丢失物品后果自负。

三、由于馆内各免费开放的室内场所空间面积限制,每次接纳前来参与群众文化活动的公众人数有限,公众应当遵守有关规定,后到者先退。

第三十三条  多功能厅(展览厅)规则

一、爱护场馆内一切设施、设备,室内设备操作必须与管理人员联系,不得擅自摆弄和操作。

二、社会各单位、机关、团体(包括在文艺界有一定知名度的个人)使用该厅室要服从我馆的统一安排。

三、需使用该厅室的社会各单位、机关、团体(包括在文艺界有一定知名度的个人)应提前3个月到馆里联系,以便安排展出档期,保证展出时间的合理性、科学性、及时性。

四、室内严禁吸烟,严禁使用冷焰火。

五、严禁在展览厅内的墙面及所有展板上使用双面胶及任何钉子。

第三十四条  综合排练厅(室内培训教室)规则

一、本室为标准装修室内培训场地,请穿专业舞蹈鞋或软底鞋入内,请勿穿高跟鞋及钉有钉掌的鞋。

二、听从辅导老师的指挥,同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加培训活动,避免运动性及肢体性损伤。

三、爱护公共设施,不得随意摆弄室内所有电器设备,视频音频设备由辅导教师控制。

四、应保持室内整洁,不得在室内吃东西以及饮用甜味饮料。

第三十五条  公众预约登记制度:

一、多功能厅、室内培训教室、综合排练厅、室外排练场专供公众听讲座,进行小型舞蹈、戏剧、曲艺等教学排练,大型群众文化活动的教学、排演以及文体活动等,不能另作其他用途。

二、办理预约登记时,请预约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加盖有单位、村(社区)公章的《鹿寨县文化馆群文化活动场馆使用申请表》,《申请表》由我馆统一制定,多功能厅的《申请表》在文化馆办公室领取。四、损坏或丢失我馆免费开放的厅、室内设施和设备内,应按照市场价进行赔偿。 

第七章  经费管理

 

第三十六条  文化馆的免费开放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管理,做到专款专用。

第三十七条  文化馆免费开放财政补助经费可用于空间设施、设备更新维护,安保设施改善,聘用不在财政拨款范围内的服务人员、辅导教师、讲座宣讲人,“文化三下乡”服务工程,馆办内部刊物及文艺资料的印制等方面。

 

 

 

 

发布者:鹿寨县文化馆 发布日期:2015年7月22日 19:40:50